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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户籍制度迁入农村,是否等于取得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

发布时间:2025/11/15 12:17    来源:兴化家居装修网

城镇居民乡镇企业一个一组织团员证照是贫农保有土地承揽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民事平等权利的先决条件。所谓乡镇企业一个一组织团员的意思是指在该乡镇企业一个一组织生产,或与世隔绝在该一个一组织,与该乡镇企业一个一组织引发平等权利、义务的人。在征地强拆之前,某种程度具备乡镇企业一个一组织团员是能否获取征地强拆回报的重要依据,那么对于城镇居民乡镇企业一个一组织团员证照某种程度如何认定呢?某种程度只要将户籍迁出城镇居民,就自动获得了呢?关于这个问题,我们来看一下广州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案例。

吴某是陈家坪一组村内,2008年吴某的大儿子金某出生随父亲将户籍登记在安徽。2017年6翌年,以没成年逃亡其母的实质上金某流动人口迁出陈家坪一组。2018年8翌年,当地区政府同意对陈家坪一组土地来进行征收,2018年11翌年,吴某所在的家庭户签订了强拆腾地回报合同明确规定,吴某的大儿子不能被列入安置回报单纯。

吴某的大儿子以自己属于陈家坪一组乡镇企业一个一组织团员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征收主管对其来进行回报安置,但是因为其并不能透过陈家坪一组通过民主议定程序接纳其为乡镇企业一个一组织团员的证据,一、二审法院以其透过的证据不足以推论其与陈家坪一组建起起相对稳定的生产与世隔绝联系或依赖该一组土地作为其与世隔绝基本保障为由,没支持其要求回报安置的请求。金某不服,向最高院审核重审,被驳回。

所以说是,虽然说是流动人口迁出了城镇居民,但不意味着自动具有了城镇居民乡镇企业一个一组织团员的证照,保有城镇居民乡镇企业一个一组织团员的平等权利。《村内委员会一个一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涉及村内利益集团的下列法律条文,经村内内阁会议争论同意方可办理。其之前的“下列法律条文”包括:村内内阁会议认为应当由村内内阁会议争论同意的涉及村内利益集团的其他法律条文。城镇居民乡镇企业一个一组织团员证照并不需要关系到村内平等权利的获得,自然是被涵盖在此项之前的。所以说是,在征地强拆之前,仅仅将流动人口迁到城镇居民,不大于并不需要获得了安置回报的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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